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燃放焰火不当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判决,判决驳回组织方耒阳某发电厂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8年元宵节的晚上,衡阳5岁女孩张小花(化名)跟随父母到耒阳某发电厂观看焰火晚会。忽然,一个没有燃烧尽的焰火包从天而降,造成张小花全身多处炸伤和烧伤,经司法鉴定,张小花为四级伤残,构成部分护理依赖。
随后,受害人张小花将焰火晚会的举办方某发电厂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某发电厂作为焰火晚会的举办方,事前没有到公安机关办理举办焰火晚会许可证,燃放的烟花造成在警戒线外观看焰火的原告张小花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交通费、伤残补助金、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42万余元;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4万元。
被告发电厂不服一审判决,以发电厂不是焰火晚会的组织者,张小花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责任,4万元精神抚慰金过高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发电厂是焰火晚会的实际组织者;烟花公司不是本案的共同侵权人,上诉人的损失可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向其追偿;没有证据证实监护人有重大过失,发电厂未经批准进行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人身损害,依法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伤残将影响五岁幼童的一生,判决赔偿其4万元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