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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杯的法律随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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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姚贤辅  发布时间:2010-07-02 09:27:45 打印 字号: | |

本届世界杯淘汰阶段,英格兰队对德国队上半场那粒被判无效的进球也在全世界球迷中引起了广泛争议,赛后通过电子设备证实英格兰那粒进球已经越过球门线,裁判员判决进球无效属于错判。球迷与媒体对当值主裁判的口诛笔伐,对国际足联的裁判规则的质疑使得国际足联承受着巨大的压力,无论质疑的声音有多大,可从没有人要求或提出重赛和改变比分,因为大家都明白比赛的结果是改变不了的,那粒进球只能是球迷茶余饭后的谈资,我想这也是足球比赛的魅力之一。

足球裁判就如球场上的法官,是场上的权威,其作出的裁判具有一锤定音性,这种权威也是球赛能进行下去的重要保证,这点跟现实中的司法没有什么两样,正如美国一位法官说过,法院之所以权威并不只是说法院的判决总是准确的,而是法院的判决具有终局性。国际足联在维护裁判的权威,维持裁判的既判力上令我们钦佩。反观我们的司法在维护司法权威与裁判既判力上就有着极大的漏洞,轻易的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改变生效判决屡见不鲜,主要原因在于再审制度上设计的不科学:第一是再审制度中启动再审主体的不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引起再审的主体有三种,如果加上人大党委政府等机关,可以说除了与案件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人,其他人都可以通过各种方法提起再审,导致法院在审判中面临较大的外界压力;第二是再审启动理由不限。凡是当事人对生效判决不服都可以要求法院再审;第三是申请再审的次数不限。如对检察院抗诉次数就未作规定,蒙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一个案子经过再审、再再审,仍然还在信访;第四是启动再审时间不限。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发生效力后2年内提出,但是,对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的法定期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许多案件经过2年后法院迫于各方压力,以自己名义提出再审对生效的判决予以推翻。再审制度设计缺陷使得案件判决终局性无法实现,客观上造成了司法权威的缺失。

法官不是神,他们也是普通人,他们办案难免会出现错误,但是公开、公正、公平的程序是人类设计的保证冤、假、错案最少发生的制度,这种制度虽然不能绝对避免错误的发生,但这是人类不得不付出的代价,我们应当敢于承认法律的缺陷。所有的事物都是不完美的,这些不完美造就了马拉多纳的上帝之手与1966年世界杯决赛那个长达44年的争议进球,这也是足球运动的魅力所在。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我们轻易的改变生效判决并试图在这种制度外区寻找另外一种纠错机制,那只能是饮鸩止渴,只会离法治国家渐行渐远。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