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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中院五项措施避免超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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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杨丽萍  发布时间:2010-07-14 10:53:07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阳中院从完善执行工作机制方面入手,着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推出案件执行过程中换员执行、预警提示等新举措,收到了良好效果。今年16月,该院执结案件212件,执结率94%,法定期限内执结率100%,有效防止了因超期执行产生执行积案等问题。

该院严格办案期限,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规定财产查控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查控财产应在四个月内处置完毕。在执行过程中实行换员执行,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执结的案件,承办人员须说明理由,无特殊原因的,根据案件情况更换承办人,克服办案随意性,杜绝案件久拖不执。同时,该院适时进行预警提示。建立执行期限预警制,对执行期限即将届满的,通知每位承办人,并列出案件清单进行催促。领导在审批案件时,时时关注执行期限,做到经常监督,阶段提示。为了强化执行效果,该院严格执行期限审批,对期限届满的案件,承办人员要做好延长执行期限审批,对继续延长执行期限的经审批后应报省法院执行局备案。最后,该院将执行期限纳入质效考评,将是否遵守执行期限作为执行案件评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执行人员办案质效档案,对未经审批、无故超期的案件实行通报,并将相关情况记入个人办案质效档案,作为评功授奖的重要参考。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