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偷点东西发点小财,哪知到手赃物又被他人抢劫。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何小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真是打着兔子跑了马,得不偿失。
2009年9月的一天夜晚,被告人(已判刑何小奇窜至衡阳市石鼓区某办公楼前,见被害人唐某驾驶的越野车停放在附近,车门未锁,便拉开车门,将车内一男士包(包内有现金9000元)、手机一部(价值1680元)、红酒一对(价值800元)、月饼一盒(价值90元)盗走。随料,盗窃得手步行10米后,被告人何小奇遇到三名青年,该青年胁迫何小奇,称东西是他们的,并将包内现金抢走。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小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宣判后,何小奇以一审认定其盗窃被害人唐某现金9000元的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盗窃数额巨大。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