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利用高科技设备赌博失败后,抢劫同伙而犯罪的上诉案件,该院终审裁定驳回原审被告人全阳春的上诉,维持原判。
2009年7月,全小阳、蒋军利(在逃,另案处理)得知被害人周某、何某有一套电脑设备,可以在赌博时偷看到对方的牌。经演示,全阳春、蒋军利认为该技术可行。不久,全阳春、蒋军利、全阳华与周某、何某等人到某地下赌场赌博。由周某、何某在赌场外的小轿车内操作电脑,全阳春、蒋军利等则带着隐形摄像头、微型耳麦进入赌场参赌。不料,全、蒋等人在操作时被赌场人员发现,最后反被勒索去现金25000元。
8月13日,全阳春、蒋军利、周某、何某等人再次携带电脑设备,到某酒店606房间设局赌博,没有纠集到参赌的人。全阳春有事离开了酒店。下午,蒋军利叫来四个人(均在逃)闯入房间,勒住周某、何某的脖子,将他们按倒在地。蒋军利说周、何二人上次赌钱时逃跑,使他们损失了12万元,要周某、何某负担6万元。当晚11时,蒋军利纠集全阳华等将周某挟持到一偏僻的山上,扬言如不拿钱来就将其活埋,周某被迫答应要朋友汇钱。
第二天上午,周某的朋友将二万五千二百元汇到周的银行卡后,全阳春等人才将周某、何某放走。事后,全阳春分得3800元,全阳华分文未得。案发后,全阳春退赔了一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全阳春、全阳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全阳春使用暴力和持刀威胁,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之一;全阳华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鉴于全阳春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全阳华系从犯,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判处全阳春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全阳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全阳春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称其在本案中仅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减轻处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共同抢劫犯罪中,上诉人全阳春在蒋军利提出犯罪意图时积极响应,并对被害人进行言语威胁,在得知被害人未筹到钱时,用床单勒其脖子,持刀威胁要砍掉其手指,且事后分得赃款3800元。全阳春积极主动地实施了抢劫行为,起了主要作用,依法应认定为主犯。全阳春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因此,市中院依法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