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法院网讯 2010年7月中旬,祁东法院归阳法庭干警千里迢迢远赴云南西双版纳成功执结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
2006年10月,肖某、刘某、谭某三人口头协商开办砖厂,三方共筹集合伙资金170000余元(其中肖某交纳7万余元)由刘某掌管,后因故未能开办砖厂,肖某向刘某多次催促结算,并要求其返还合伙资金,但刘某均无理拒绝。2009年5月,肖某无奈将刘某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于同年11月依法判决刘某退还肖某剩余投资款5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刘某不但不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反而外出经商,下落不明。肖某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由于刘某不知所踪,执行工作一直没有进展。
2010年7月初,肖某经多方打探,得知刘某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开饭店,执行工作人员立即长途爬涉,连续坐车30余时,不辞辛苦远赴景洪。但刘某却一直避而不见,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