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介绍对象为名,实施诈骗钱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衡阳县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谭会青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8年8月16日,被告人谭会青(云南人)问李克(另案处理)能不能找几个妹子嫁到衡阳来,李克则提出带妹子到衡阳去骗钱,得到利益后再分成,被告人谭会青表示同意,于是组织石改香、陶仕莲(均已判刑)来到衡阳,并商量待骗到男方钱后,谭会青和李克先走,石改香、陶仕莲再趁机逃回,同时,被告人谭会青用手机为石改香、陶仕莲拍了照片,并办理了二张名为胡映纯、魏英的假身份证交给二人。18日被告人谭会青等四人来到衡阳县井头镇,被告人谭会青和李克以石改香、陶仕莲要在这边找个婆家为名要当地人熊某帮她们物色对象。19日,受害人阳某交给李克16800元将陶仕莲带回了家。20日,肖某交给李克15000元将石改香带回了家,并约定次日去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第二天李克携款找个借口逃脱,受害人肖某与石改香到衡阳县民政局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石改香所持胡映纯身份证系假证,县民政局不与办理登记,介绍人熊某等人不准被告人谭会青等离开,石改香、陶仕莲按原约定假意表示愿意留在男方家,但熊某等人不相信,并扣留了被告人谭会青身份证,让其离开了衡阳,尔后熊某觉得此事十分可疑,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将石改香、陶仕莲抓获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赃款7871元退还给受害人。
衡阳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会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诈骗手段,参与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会青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理,且被告人谭会青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理,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