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24 星期五 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时空
告错诉讼主体 输了行政官司
分享到:
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0-07-27 10:35:23 打印 字号: | |

本是相邻侵权行为,应对相邻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却将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赔偿之诉,2010719,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行政赔偿案做出一审裁定,以原告选错法律关系、告错诉讼主体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肖某平等六人的起诉。

原告肖某平等六人均系祁东县原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半机仓库家属宿舍楼住户。2008年祁东县原生资公司进行破产改制,第三人石某军、周某生、陈某雄合伙于200921347万元的竞价成功竞得该公司所属半机仓库房地产。该半机仓库房地产位于原告房屋西侧,现已建成两栋六层商业楼(不包括一楼车库)。六原告认为,被告违背《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作出许可第三人在相邻原告房屋西侧仅4.5净间距处兴建六层高商住楼的规划行政许可,且怠于采取任何行政执法措施,致使第三人将规划行政许可只能建六层的房屋居然建成了七层(一层为车库),从而致使六原告通风、采光等相邻权受到侵害,被告在给原告造成损害发生的过程中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均是决定性的,在客观上形成了和第三人对原告方合法权益的共同侵害。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六原告不是被告祁东县规划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而是相邻权受到侵害而需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因建筑物相邻产生的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民事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其规划行政许可违法承担行政赔偿损失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做出前述裁定。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