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相邻侵权行为,应对相邻侵权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却将规划管理局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原告肖某平等六人均系祁东县原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半机仓库家属宿舍楼住户。2008年祁东县原生资公司进行破产改制,第三人石某军、周某生、陈某雄合伙于
祁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六原告不是被告祁东县规划管理局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而是相邻权受到侵害而需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主体因建筑物相邻产生的通风、采光、排水、通行等民事纠纷属民法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据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对其规划行政许可违法承担行政赔偿损失1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做出前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