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要通过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违法犯罪,否则造成严重后果会受到法律的惩罚。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彭某赔偿三原告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415元;被告彭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对三原告赔礼道歉。
2010年2月10日,被告彭某以原告黄某二十多年前曾强奸其妻为由带数人到原告黄某家讨说法,其后双方发生争执大打出手,在打架混乱过程中,双方都有人员受伤。派出所在报警之后随即赶来,事态暂时被控制住。尔后,三原告在溪江乡卫生院分别进行住院治疗,伤情经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鉴定均为轻微伤。2月13日中午,被告彭某之妻同其父母兄弟到原告家吵闹,经村干部等人多次劝说无效,不愿离开,晚上10点左右,三原告被迫离家外出,寄居在原告陶某父母家,被告彭某之妻继续在原告家居住至2月26日,经派出所同志劝说后才离开。
法院认为,此案时一起典型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应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本案中被告彭某纠集数人到原告家中对三原告实施殴打,致使三原告不同程度地受伤,被告彭某应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