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28日,祁东县法院对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刘某房屋转租费损失36080元;由被告退还原告房屋、水电押金2000元;解除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驳回反诉原告刘某要求反诉被告刘某支付房屋租金2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
祁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是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本案中,原承租人与出租人达成的《租房协议》,合同期限为五年。合同约定“租金按年份计算,年租金为17800元,五年不变”。原承租人转租时,三方约定年租金为20000元,应按变更后的协议履行,当第四个合同年度届满时,被告擅自要求提高年租金,在原告不同意的情况下,被告采取停水、断电等措施,致使原告的餐馆无法经营,被告的行为已妨碍了原告对租赁物的正常使用,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解除《租房协议》,由被告退还押金2000元,因该合同现已无法继续履行,故应当解除,在扣除原告所欠水电费后,被告应返还原告的押金。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转租费损失36080元,应由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无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在双方发生争议后,原告被迫关门歇业,由于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正常营业,无法取得营业收益,鉴于反诉原告在本案中的过错,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房屋租金及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该案经调解不成,祁东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被告擅自提高租金而采取过激违约行为,既给自己造成租金损失,又要赔偿他人的经济损失,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