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常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法院一审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被告人方华喜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月份,72岁的被告人方华喜在明知罂粟系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下,仍在本村太山岭其自留地柑橘园内大面积种植。
法庭认为,被告人方华喜无视国家法律,明知罂粟系国家明令禁止种植的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达820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鉴于被告人方华喜在开庭时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华喜的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其缓刑。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