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7月16日,南岳区人民法院对原湖南省永州市道县县委常委、县委办公室主任何成宇进行一审宣判。该案自2010年6月1日被该院受理,于2010年7月6日公开开庭,至7月16日宣判,历时一个半月,在一审阶段终于划上了一个句号。
南岳区人民法院宣读的判决书认定,被告人何成宇自2007年8月至2009年9月,利用担任道县湘源大道工程项目指挥部常务副指挥长的职务之便,为该工程承建商在工程项目验收、结算及协调处理矛盾等方面帮忙,七次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28.5万元,故判决被告人何成宇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目前,被告人何成宇因对南岳区法院判决书不服,已经于近日向该院递交了上诉书。该案将会在近期内移交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