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五名青年在连续的4天内8次抢劫的士司机的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五名抢劫犯分别被判处十年到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09年8月1日凌晨,邱某、段某(均为19岁)、蔡某(20岁)和朱某(17岁)在一起玩耍。因为没有钱用,邱某提出去抢劫的士司机。四人租乘一辆的士至衡阳市蒸湘区太平小区的一条小巷内停下,段某堵住司机的车门防止其逃跑,朱某虚张声势,蔡某锁住司机的脖子,邱某搜身。四人共抢得现金200余元及价值360元的手机一部。赃款随即被他们挥霍。
8月2日凌晨,邱某、段某、蔡某和朱某租乘一辆的士到上次同一地点停车,他们正准备故伎重施时,被司机及时察觉并反抗。四人抢劫未遂,蔡某打了司机一个耳光。随后,四人又另外租乘的士至石鼓区五一路一栋楼房前的空地,采取相同的方式抢劫司机曾某。他们这次抢得现金170元及一部价值224元的手机。一小时后,四人又坐另一辆的士到珠晖区粤汉路旁的巷子内,从司机向某的手中抢得现金150元及价值200的手机。
8月3日凌晨,上述四人乘坐司机吴某驾驶的的士至珠晖区粤汉路东桥的马路上,抢走司机的现金150元及588元的手机一部。
8月4日凌晨,四人再次准备去抢劫时,刘某(19岁)要求加入。五人采取与以往相同的方式,又在粤汉路东桥的马路上,抢劫的士司机许某的现金150元及一部208元的手机。半小时后,五人又抢劫司机周某现金280元。又过了约半小时,他们又对的士司机吴某某下手。吴某某及时警觉并奋力反抗,他们的抢劫没有得逞。
多行不义必自毙!2009年8月18日,五名胆大妄为、疯狂实施抢劫犯罪的嫌疑人全部落网。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以抢劫罪分别对五名被告人作出了有罪判决。宣判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段某(判八年)、蔡某(判七年)的量刑过轻,以不宜全案对段某、蔡某适用从犯和未遂的法律条款为由,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原审被告邱某、段某、周某、刘某则认为原判量刑过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邱某在八次共同抢劫犯罪中提出犯意,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段某、朱某、蔡某在七次抢劫犯罪中为主犯,另一次为从犯。刘某在三次犯罪中均为从犯。上诉人朱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上诉人段某、蔡某五次抢劫均为主犯,且犯罪既遂,依法不能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律条款对其减轻处罚,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最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邱某、段某、蔡某三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朱某有期徒刑六年,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五人均被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