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白果法庭审结了一起因借条引发的纠纷。原告向法院提交借条,起诉主张定金合同权利,要求被告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周某某与彭某某在北京做生意相识,彭某某于2006年向周某某借款30万元,用于与其妻注册成立私营的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后因彭某某无钱归还,就答复以该公司的部分房产出售给周某某抵其借款。2007年,彭某某向周某某出具借条,载明“借周某某人民币叁拾万元,转房款定金”,并加盖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公章。然而,彭某某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向周某某交付房屋,也未退还购房定金。2009年10月周某某向本院起诉,要求彭某某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审理认为,因房屋买卖合同是要式合同,原、被告虽有买卖房屋的合意,但是没有书面约定房屋的具体位置、价格、交付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违反《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卖方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和身份证,买方须持购买房屋合同和身份证,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手续”,房屋买卖合同没有成立,作为从属于主合同的定金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故本案不是定金合同纠纷,应为民间借贷纠纷。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返回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