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民小组在原告邓某、罗某、陈某不在家时,未征求其意见即将三人承包的3.43亩土地发租给某矿业公司,邓某三人认为村民小组和某矿业公司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将二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租用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赔偿三原告近二年的稻田收益损失2401元。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一审宣判了这起家庭承包土地纠纷一案,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于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矿业公司因建设需要租用被告某村民小组的土地,应该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某矿业公司改变土地用途,与被告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期限为20年,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际上是以租代征,合同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租用合同无效。现被告某矿业公司在三原告的稻田上堆放了矿砂,使三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某矿业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赔偿三原告二年的稻田收益损失240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某村民小组明知土地由三原告承包经营权,未征得三原告同意,即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租用合同,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被告某矿业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三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原告要求被告某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