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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法院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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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岩  发布时间:2010-08-02 17:47:32 打印 字号: | |

   某村民小组在原告邓某、罗某、陈某不在家时,未征求其意见即将三人承包的3.43亩土地发租给某矿业公司,邓某三人认为村民小组和某矿业公司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遂将二者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被告签订的《租用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赔偿三原告近二年的稻田收益损失2401元。日前,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一审宣判了这起家庭承包土地纠纷一案,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原告于199881依法取得了被告某村民小组3.43亩稻田的承包经营权。2008120,被告某矿业公司因办矿需要,与被告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该组的部分土地,其中包括三原告的3.43亩稻田。二被告约定,稻田按16000/亩计付租金,租用期限为20年。该村组的大部分成员以户为单位在二被告签订的租用合同上签字认可,三原告当时未在家,未在该租用合同上签字。随后,被告某矿业公司按合同约定将租金支付给被告某村民小组。考虑到20年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变动,被告某村民小组遂按每年425/亩的标准将土地租金存入三原告的存折,其余租金由组内统筹分配,并将三原告的存折分别交由三原告的亲属。20087月,三原告回来,认为二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返还土地、赔偿损失,但经多方协调仍未果。现被告某矿业公司使用三原告的稻田堆放矿砂已二年,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三原告二年的稻田收益可达2401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矿业公司因建设需要租用被告某村民小组的土地,应该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被告某矿业公司改变土地用途,与被告某村民小组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租用期限为20年,未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实际上是以租代征,合同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租用合同无效。现被告某矿业公司在三原告的稻田上堆放了矿砂,使三原告的土地经营权受到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某矿业公司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土地,并赔偿三原告二年的稻田收益损失240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被告某村民小组明知土地由三原告承包经营权,未征得三原告同意,即与被告某矿业公司签订租用合同,其行为存在过错,导致被告某矿业公司侵权行为的发生,二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三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原告要求被告某村民小组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