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女双方约定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生活;婚后,男方违反约定拒绝“过门”并不尽夫妻义务。女方遭受感情的冷折磨后,一纸诉状将男方告上法庭,请求判决离婚。近日,祁东县白地市法庭庭前成功调解了这起离婚纠纷,双方当事人友好分手。
女方周某与男方龙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时,两人约定,龙某婚后到周某家落户生活。婚后,龙某违反婚前约定,拒到周某家落户生活,亦不同意周某提出举行过门仪式去龙某家生活的要求,双方因此产生矛盾。2008年12月,年过三十的周某在祁东县第二人民医院剖宫分娩小孩,龙某置之不问,也不承担分娩费用,致使夫妻感情受到严重伤害,双方曾一度协商离婚,只因祁东县民政局放过年假,最终未能签署离婚协议。尔后,双方没有珍惜夫妻和好的机会,彼此间无往来和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自婚后至今未在一起共同生活。
开庭前,承办法官根据双方的诉辩观点主持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鉴于自身婚姻现状也接受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小孩由龙某抚养至成年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