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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盗窃 重回监狱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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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研科 郭小军  发布时间:2010-08-09 10:16:06 打印 字号: | |

最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罪犯在假释期间违法的案件,最终裁定撤销假释,将罪犯赵援朝重新收监,以执行假释前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

罪犯赵援朝因犯抢劫罪,于200612月被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6月,根据罪犯赵援朝的服刑的表现,经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建议,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赵援朝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200964日至201142日)。

201057上午,罪犯赵援朝不思悔改,伙同刘某某、宴某某去衡阳市珠晖区酃湖汽车站行窃。11时许,三人见乘客张某某准备上公共汽车,刘某某以拖脚的方式引开张某某的注意,宴某某堵在车门处望风,赵援朝则趁机扒窃了张某某身上价值712元的手机一台。在逃跑过程中,三人被公安干警抓获。后三人均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2010514,衡阳市公安局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建议,建议法院对罪犯赵援朝撤销假释,将其重新收监,以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罪犯赵援朝在假释考验期间不遵纪守法,不认真接受改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四条和第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遂依法裁定:一、撤销原假释刑事裁定;二、将罪犯赵援朝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来源:衡阳中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