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伍某为提高驾驶技术,从他人手中购买一辆超龄小轿车,为免交保险费,又从他人处购买了一份假保单。2009年4月15日午时,被告伍某驾车沿G322线从祁东县洪桥镇向风石堰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洪桥镇农机站地段时,遇原告张某同其兄上学。当张某横过G322线时,被被告驾驶的轿车左侧反光镜挂倒在地,造成其右下肢骨伤的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原告张某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评定,张某的伤势已构成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伍某对此起事故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多次调解未果。经审核,原告的各项物质性损失为45579.72元,被告伍某在诉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伤员,已支付11203.30元。
祁东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伍某购买他人已有几年没有年检且又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相反还弄虚作假,购买假保单,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予以批评教育。虽然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作出了原告负次要责任,被告负主要责任的责任认定。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20%。但是《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机动车一方在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超过最低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前款的规定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自本条例实行之日起3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满,应当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被告伍某驾驶的小轿车既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目前,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实行统一的赔偿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本案被告伍某应赔偿给原告的伤残赔偿和医疗费用赔偿分别为36076.42元、9503.30元,均未超过上述限额,故不能按主次责任划分赔偿额,而应由被告伍某全额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认为自己在事故发生后采取了积极的、有效的措施抢救治疗原告,加之被告本人年轻没有工作、没有经济收入,家中母亲患有重病,经济困难,请求法院多做对方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苦口婆心、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前述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