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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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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邝振艺  发布时间:2010-08-10 15:47:44 打印 字号: | |

89日,常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件。法院一审以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被告人刘晓平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201034日,被告人刘晓平以每株360元的价格收购常宁市三角塘镇泉塘村泰山禁山上的樟树,并约定移植樟树的手续由刘晓平负责。签好协议后,刘晓平付给三角塘镇泉塘村5万元定金。4月,被告人刘晓平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在三角塘镇泉塘村泰山禁山上挖了66株野生樟树,其中15株樟树已被刘晓平运到衡阳出售,11株樟树被常宁市林业局扣押,另有40株采挖的樟树留在山上。经常宁市林业局鉴定,被采挖的樟树为香樟,属国家二级保护植物。513日,被告人刘晓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晓平在衡阳市经营花卉、苗木生意,但没有《湖南省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没有从事收购、加工、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品的资格。且在没有办理好有关采集、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手续的情况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集、移植并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据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