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贪图便宜予以购买,到头来只落得“竹篮打水一场空。”8月9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清仔、徐石头管制一年和管制十个月,各并处罚金1000元。
2009年12月,被告人李清仔明知是赃车,仍以1200的价格从一个外号叫“阿飞”和“阿豹”处购买一辆ZS200ZHZ—4A型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几天后,被告人李清仔以48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徐石头,被告人徐石头明知是赃车而予以购买。2010年1月17日上午,被告人徐石头将该车骑至西岭镇信用社附近时,被失主高孝余发现,被告人徐石头谎称该车是别人的,并带高孝余去找人、被告人徐石头乘机逃离。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为8910元。案发后,常宁市公安局已将赃车发还给被害人高孝余,并收缴被告人李清仔违法所得4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