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拘禁他人案,五名传销成员依法被判处四个月到一年不等的刑期。
被告人熊某某、陈某、赵某某、赖某某、成某某乾及皮某某、刘某某(另案处理)系传销人员,为发展下线,皮某某于2010年4月3日将被害人肖远洪诱骗到衡阳市雁峰区湘江乡高兴村三组,熊某某、陈某、赵某某、赖某某、成某某先后对肖远洪实施看守,不准其自由活动。之后,因肖远洪不愿购买传销产品,赵某某、赖某某、成某某还殴打肖远洪。同月8日晚,刘某某将被害人王娟骗至该处民房,熊某某采取同样的方式拘禁王娟。同月12日13时许,肖远洪趁机逃离并报警,当晚,公安人员将五被告人抓获,并解救了王娟。肖远洪、王娟分别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209小时和70小时。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陈某、赵某某、赖某某、成某某为达到发展他人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竟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