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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私愤放火 换回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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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汤研科  发布时间:2010-08-18 15:39:26 打印 字号: | |

为发泄对妻子的不满,竟放火烧毁岳父家的房子。最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纵火者罗力禄的上诉,维持原判。罗力禄最终因犯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09926日,罗力禄因怪罪妻子蔡春花(化名)未将小孩从娘家带回来,便责问和殴打其妻,并放火烧掉其衣服。蔡春花觉得与罗力禄的日子没法过,便提出离婚。罗力禄则扬言要将岳父家的房子烧掉,大家同归于尽。之后,夫妻二人各租乘摩托车去蔡的娘家。途中,罗力禄买了一瓶汽油(约2升),准备作案,后被他人识破而没有得逞。蔡春花为防不测,便去了其外公家躲避。罗力禄要求岳父交出蔡春花并扬言烧屋。 28日上午,罗力禄再次来到岳父家,遭到拒绝后不顾他人劝阻,强行踢门闯入。罗力禄先将岳父家中的物品丢到屋外的池塘里,然后用打火机点燃屋内的易燃物,尔后抱着儿子逃离现场。最后,岳父家的三间房子及邻居王某家的二间房子被烧毁,还殃及了另一邻居家的红砖房。事后经鉴定,烧毁物品的经济损失共计为6974元;

一审法院以被告人罗力禄犯放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罗力禄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胡乱编造的,他并没有放火烧蔡某某家的房屋,请求改判无罪。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罗力禄因婚姻家庭矛盾迁怒于其岳父,为泄愤放火烧毁岳父及其他村民的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罗力禄在侦查期间供述了因夫妻关系紧张导致妻子离家出走,岳父对其妻子的行为不加阻止,因而对岳父心存怨恨,在双方发生争执、矛盾激化时放火焚烧岳父家的房屋。上诉人的犯罪动机明确,且其供述与其他证人证言吻合。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