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火七月,室外炙热的骄阳,“烤”验着每位清积法官的耐心和智慧。
2007年6月,吴某、罗某与某化工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两人自带拖拉机并配备4个司机,为造气车间从事拖渣工作。为完成工作任务,吴、罗两人又请董某、阳某共同工作。2008年7月的一天,董某、罗某吃饭后返回公司上晚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董某受伤致残。董某向化工公司要求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但公司认为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未予答复。董某拖着残疾的身体,申请劳动仲裁,裁决结果为董某与化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仲裁结果。董某随即向劳动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
本案看似简单,但涉及的劳动关系有着其特殊性,如:劳动者自带拖拉机并负责油料、维修保养,自主排班,未签订劳动合同等。化工公司对判决结果始终不能接受,坚持认为与吴、罗二人是承揽关系,董某是吴、罗所请,公司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其法定代表人系市人大代表,为此多次找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再审。
该案进入申诉审查程序后,承办法官王玮经过仔细查阅原审卷宗,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听证。在听证中了解到,董某家境十分困难,由于未得到补偿,医疗费用虽然一省再省,但全家还是因此背上了沉重的债务。现董某已丧失劳动能力,只能在外省乞讨为生,原本贫困的家庭雪上加霜,濒临破裂的边缘。而化工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言语犀利地发表了针锋相对的申诉意见,甚至说本案要么胜诉、要么败诉,但绝无调解余地。
由于本案一、二审诉讼焦点均围绕劳动关系是否成立,诉讼请求中没有涉及具体补偿问题,合议庭即时讨论,立即向庭室负责人汇报,并向主管院领导请示。调解依法可以超出诉讼请求范围,是化解纠纷、尽快解决董某实际困难的最好方法。但双方观点冲突极大,几乎没有调解可能。承办法官尝试与双方分别沟通,整个过程显得格外艰难。董某不仅身有残疾,脑部也受损,语言表达不清,情绪激动地无法控制。法官耐心地倾听,和颜悦色地抚慰,并释明法律,提出合理建议。董某过激的情绪被抒解,平复下来后,表示相信法院。对化工公司一方,采取了两步走的沟通策略。首先,“法”、“理”先行,铺陈案件事实、剖析法律问题,说服其认同法官对案件的基本判断,形成对案件的共同认知基础;然后,以“情”感人,讲述董某家庭情况,以仁者情怀打动其同情之心……终于,化工公司同意就补偿问题进行调解。经过努力,公司同意一次性补偿董某38000元,董某撤回工伤认定申请。董某及其亲属十分激动地说:“我们来听证时,根本不敢想像今天就能得到补偿,这真的是我们人民的法院、人民的法官,谢谢!谢谢!谢谢……!”
从立案到签订调解协议,仅十四天就圆满化解这起积案,不仅当事人满意,也取得了良好地社会效果。在面对积案化解中的重重困难时,“公正”与“效率”——就是法官们的一双翅膀,载着他们一心为民的崇高理想,为人民法院搭起了联系“民心”的桥梁,也为人民群众打开了和谐司法的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