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9日,常宁市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刘方明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2004年11月19日,刘名喜(已判刑)借用刘柏发(已判刑)的摩托车到常宁市弥泉乡农林村其岳父毛某家喝喜酒,当晚所借摩托车被盗,刘名喜怀疑是当地的段某所为或与其有关,同年11月22日18时许,刘名喜纠集本村的刘柏发、刘启刚与被告人刘方明等人租乘一辆小六轮农用车将段某捉到刘名喜家中进行讯问,刘方明等人对段某进行殴打,限制段某人身自由达三个小时之久,致使段某多处肋骨骨折、软组织挫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方明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拘禁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