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近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泼人稀硫酸致人伤害的吴某自愿赔偿受害者肖某共计2.9万余元。
2009年3月24日上午,房东吴某在邻居家与人聊天。曾与其有过矛盾的房客肖某误以为吴某在说其是非,于是双方发生了纠纷并相互扭打。事后,吴某认为自己吃了亏。晚上7时许,吴某从家中拿了一小瓶被水稀释的硫酸来到肖某住处,将硫酸水往肖某的脸上泼洒,导致肖某受伤。肖某住院治疗期间,花费医疗费用共计近8000元。经司法鉴定,受害人肖某构成十级伤残。公安机关对吴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受害人肖某将侵权人吴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吴某进行赔偿。一审宣判后,肖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主审法官的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终于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吴某自愿向肖某赔偿29100 元,肖某自愿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1468元,双方的纠纷就此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