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系多年邻居,只因一时激愤,均已年过七旬的老人王某、李某(系王某之妻)与蒋某发生肢体冲突,最终三人均因自己的行为被法院判决各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月23日,祁东县法院太和堂法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被告王某、李某被一审判处连带承担蒋某所受损失的60%,计2045.07元,蒋某自负40%的责任。
原告蒋某、被告王某、李某均生于上世纪30年代。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被告丢失水龙头后未指名的谩骂过程主动搭话回骂,从而与被告王某发生争吵,在纠纷的起因上具有过错。二被告在争吵数小时后还专程前往原告家,引发吵架,进而发生扭打,激化了矛盾,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因此,对于原告的受伤损失,依法应由二被告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另原告之伤系二被告的共同行为所致,对此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原告在本次纠纷中亦有过错,可酌情减轻二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