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23日,祁东县法院归阳法庭受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原告赵某峰2009年5月20日晚因租住同一楼道房的被告赵某宇外出时没有锁好楼梯间的门,导致其购买不久的摩托车被盗而要求赵赔偿其被盗损失的50%计2500元。
被告赵某宇辩称,其当晚忘记锁门确实存在过失,但导致原告遭受经济损失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小偷的盗窃行为,且原告作为租户之一也有锁门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其一半的经济损失有失公允。
考虑原被告系同租一个楼道房的邻居,平时关系尚好,且被告对自己夜间外出忘锁楼梯房门的过失有所认识,法庭受案的当日下午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官耐心细致的析法说理,双方当事人很快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予以补偿1800元,并当场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