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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出事故 跳车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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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范明 刘洪兵 刘璐  发布时间:2010-08-25 15:11:47 打印 字号: | |

驾驶车辆严禁超载行驶。同时,对所驾车辆要经常进行保养、检测,确保不因机械故障发生事故。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五原告各项直接经济损失296321.25元,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内赔偿11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最高限额内赔偿80000元;被告陈某赔偿31792.75元;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五原告自负74528.5

经审理查明,2010131530分左右,被告陈某驾驶其所有的湘D·41244中型自卸货车从衡阳县界牌镇某矿区山道上由南往北下坡行驶。由于该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严重超载,在途经坡道中间时,货车右后制动分泵突然断裂脱落,导致车辆无制动效果。乘车人万某见此情形,随即打开车门跳车避险,却在落地后被该货车的右后轮碾压致死。经衡阳县交警队责任认定,被告陈某与死者万某负该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被告陈某所有的湘D·41244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入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交强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第三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万某死亡,侵害了万某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陈某所有的货车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入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五原告的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陈某负担60%,五原告自负40%,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对被告陈某应付的60%的责任部分承担赔偿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衡阳县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