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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法院执行 被处罚款二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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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小军 汤研科  发布时间:2010-08-25 15:12:27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阻碍法院执行的案件作出最后处理,决定对威胁执行法官、妨碍法院执行的当事人阳某某处以2000元罚款。

20095月,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查封了塔式起重机一台。同年8,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因另案也查封该起重机,系轮候查封。20104月,襄城区法院将该起重机以转让方式作价4.35万元处置归案外人阳某某所有。2010610日,蒸湘区法院致函阳某某,告知该塔式起重机已被法院查封,令其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处分。629日,该院裁定扣押该起重机,并要将起重机实施异地扣押。因阳某某极力阻止,致异地扣押未果。77日,蒸湘区法院执行法官前往现场对塔式起重机张贴封条,阳某某在现场纠缠不休,要求承办法官将张贴的封条撕掉,并威胁说:“你们不把封条撕掉,就别想走。”

712日,蒸湘区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决定对阳某某罚款3000元。阳某某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请求撤销蒸湘区法院的罚款决定。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中扣押涉案塔式起重机,属执行职务的司法行为。被罚款人阳某某威胁执行法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违法,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罚款人违法行为情节较轻,且事后态度较好,故可酌情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了最后决定,对阳某某罚款2000元 。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