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与王某均系蒋家桥镇人,2003年8月,雷某应王某父亲邀请承揽了王某三壕两层住房的工程建设,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按建筑面积计付工资。同年冬天完工后,经结算,王某应给付雷某工资8000余元,王某支付部分工资后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拖欠原告工资3650元。事经村干部调解,2004年6月,双方达成返工约定,由雷某对房屋的部分部位进行返工。在返工协议签订的当天,王某给付雷某工资1000元,至此,王某尚欠雷某工资2550元。事后,雷某为王某的房屋进行了部分返工,因双方在细节问题上分歧较大,致使返工项目未能如期完成,双方形成纠纷,雷某遂诉至法院。案经调解未成,本院于
判决生效后,王某未自动履行给付义务,雷某遂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因王某携妻儿常年在外打工,家中只有年逾七旬的老父母在家,法庭虽多次派员前往,均苦于找不到被执行人而执行未成,执行工作被迫中止。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山路颠簸,黄昏时分,三名法官终于赶到了被执行人家中。经询问后得知,王某系因其父亲病重于
25日上午9点,王某如约而至,与雷某在法庭的组织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雷某放弃诉讼费,只要王某给付工资1889元。签订协议后,王某当场兑现,至此,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