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刑的胡杰释放出狱后,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十次抢夺摩托车10辆。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抢夺案件,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胡杰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08年8月至2009年9月间,被告人胡杰陆续十次先租乘他人的摩托车,然后,在途中编造各种理由让摩的司机下车,即趁摩的司机不备之机,骑上租乘的摩托车迅速逃离现场。
被告人胡杰共抢夺作案10次,抢得摩托车10辆,得赃款5000元。其中8辆摩托车已经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经鉴定,10辆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471元。
被告人胡杰于2007年2月2日因犯诈骗罪被耒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5月1日被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价值364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胡杰在一年时间内作案10次,社会危害性大,且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杰能自愿认罪,且所抢摩托车大部分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被告人胡杰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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