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县一些村、组存在这样的民俗:女儿出嫁了,即使户口没有迁出,也不能享受村、组内的各项待遇。这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反男女平等原则。日前,衡阳县法院审理一起土地补偿款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樟木乡竹元村吊楼组另行支付六个原告应得的两份土地补偿款1563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刘某夫妻,生育了两个女儿,其户口均在衡阳县樟木乡竹元村吊楼组。两个女儿结婚后,因男方户口均系非农业户口,故二人户口一直未迁出。后二人各自生下一子,都随母亲落户在樟木乡竹元村吊楼组,其子未分到责任田。2009年4月,被告组内10亩田地被征用,得到土地补偿款688000元,被告组于4月26日召开组民会议,大部分组民出席了会议,会上制定了樟木乡竹元村吊楼组所有事物章程,以确定参与分配的人口数。按此章程规定:出嫁之女,户口未迁出的一律不计被告组内人口,不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在分配补偿款时,被告按人均7818元的方案将土地补偿款分配到户,原告家六人只分到四个人的份额,共计31272元。被告的理由是原告家按规定一个女儿作招郎看待,另一个女儿视为出嫁女。
本院认为,土地补偿款是对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补偿,是一种救济措施,它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享有均等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权利。被告提出的二女户只能招一个上门女婿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实质人口数支付土地补偿款,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