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黄某结婚三年,生有一个女儿。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较好,后两人因家庭事务及亲属关系处理等问题产生矛盾,周某遂起诉要求离婚。在该案审理中,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虽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均不是因为两人的感情原因引起的,原告起诉存在一定的情绪宣泄成分。于是,承办法官着重做周某的工作,引导她考虑小孩今后的成长环境,珍惜以往的夫妻情分,在与对方亲属相处中学会沟通和包容。经过几番做工作,周某的态度有所缓和,但仍态度矜持,不同意和好或撤诉,被告黄某见事已至此,出于男人的尊严,也同意离婚。一桩感情尚未破裂的婚姻,因为双方赌气,眼看就要走到尽头。这时,承办法官并未简单地就案办案,考虑更多的仍是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承办法官根据案件的特殊性,提出双方先分居一段时间,两人都冷静地考虑清楚,如果通过分居仍不能和好,再心平气和地离婚,并协商好小孩抚养及财产处理。周某与黄某对这一建议都表示接受,均表态回去再慎重考虑,两人当即拟写签订了分居半年的协议,原告周某也撤回了起诉。
周某与黄某即将破裂的婚姻,因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和悉心劝导,终于又出现了转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