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于1991年3月的周某2次跟随迎亲队伍,混入新娘家,盗走红包5个。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08年10月1日,被告人周某尾随家住耒阳市德泰隆路的朱某之子郭某结婚的迎亲队伍混入朱某家中。当日10时许,被告人周某趁无人注意潜入朱某家卧室,将朱某放在卧室一背包里装有9888元的一红包盗走。此后,郭某找到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周某承认盗窃的事实,被告人周某的父亲周某鸿替其当场将赃款9888元返还给了郭某。
2009年6月12日,家住耒阳市聂洲居委会13组的罗某女儿结婚,被告人周某又尾随迎亲队伍混入罗某家。当日9日时许,趁无人注意,被告人周某潜入罗某家卧室,将罗某放在卧室床上的4个红包盗走。4个红包共计人民币1019元。2009年6月15日,罗某等人抓获被告人周某,并将其扭送派出所。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退还了赃款1019元。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周某自幼多病,且一直患有严重的癫痫病,因此,父母对其比较溺爱,疏于必要的监护。被告人周某初中毕业后,结识一些社会不良青年,因年幼无知,不能辨别是非,而走上犯罪道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0907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第一次作案时未成年, 还能自愿认罪,且赃款10907元已全部返还被害人。根据被告人周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周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