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法院对原衡山县公安局民警刘某某诈骗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原系衡山县公安局民警, 2008年1月至4月,被告人刘某某在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工作期间,谎称自己是衡阳市某局局长的亲戚,市里开会要发会议纪念品,自己以领导亲戚身份揽到该笔生意为由,先后分别向杨某某等9人累计借款267500元,被告人分别向借款人出具借条,并约定归还期间。借款到期后,被告人刘某某仅归还杨某某4000元。2008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离开衡山,并变更手机号,不知去向。至2010年1月12月,被告人在内蒙古被当地派出所抓获归案前,未与借款人有过任何联系。被告人归案后对未归还的借款263500元不能合理说明去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刘某某在向他人借款时称自己是衡阳市某局局长的亲戚,开会要发会议纪念品,系虚构的事实,以出具借条为手段,向他人借款26万余元,借款后不知去向亦未告知被借款人,在长达一年九个月的时间与被借款人无任何联系,归案后,不能合理说明借款的去向,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辩解借款是在衡阳做生意,其生意是由同学管理、到湘潭进货在途中翻车、到浙江进货钱被盗等事实,经查均无证据证实,纯属编造,故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思,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