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许多人为了便于记忆,将自己或亲人的生日日期作为银行卡密码,殊不知,这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宾某某盗窃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宾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2008年9月,被告人宾某某与朱某某相识,并获悉了朱某某儿子的生日日期。2008年10月25日早上,在衡山县城一旅社房间内,宾某某趁朱某某不备,从朱某某包内盗得银行信用卡一张。当日上午10时,被告人宾某某用盗得的信用卡在自动柜员机上,套用朱某某儿子生日日期作为密码取款,三次共取走卡内存款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宾某某于1996年12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花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5年5月被减刑释放,系累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