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吸毒史的周太保抢夺他人项链时,为抗拒抓捕,使用随身携带催泪瓦斯。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抢夺转化为抢劫的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太保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2010年4月1日下午,被告人周太保为筹措去广州的路费,在耒阳市金山市场服装商城二楼寻找抢夺作案目标。16时许,被告人周太保在楼梯间发现青年妇女梁某脖子上戴了一根黄金项链并抱着小孩,即冲到梁某的面前,扯断梁某脖子上的项链欲逃。梁某发现后,随手抓住被告人周太保抢夺项链的手不放,梁某的朋友黎某、徐某也上前扯住被告人周太保不放。被告人周太保为摆脱控制,从身上拿出一瓶催泪瓦斯朝梁某、黎某、徐某乱喷。后在保安人员的帮助下,才将被告人周太保制服。被抢项链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4112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太保在抢夺过程中,为了逃脱,用催泪瓦斯朝抓捕人员喷洒,抗拒抓捕,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周太保的行为虽属抢劫未遂,但因其在犯罪预备过程中,计划周密,为抢夺犯罪作了充分准备,即一旦被人抓捕,就用催泪瓦斯喷洒抓捕人员,以达到逃脱的目的,其主观恶性大;被告人周太保又系吸毒人员,且无悔罪表现。故法院对被告人周太保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