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蔡风波、孙安源盗窃一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蔡风波、孙安源有期徒刑七个月、六个月,并分别判处罚金。
2010年5月26日晚,被告人蔡风波、孙安源窜至衡山县长江镇一手机移动基站旁,被告人蔡风波发现基站机房到变压器的电缆线没有通电,便提议将电缆线盗走,被告人孙安源表示同意。随后,由被告人孙安源望风,被告人蔡风波将电缆线盗走。当二被告人回到衡山县城时,因形迹可疑,被正在巡逻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的电缆线价值3200元,修复需费用50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风波的亲属代被告人蔡风波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3200元。同时查明二被告人被巡逻民警进行盘查时,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盗窃犯罪的事实,并带民警到盗窃现场指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风波、孙安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蔡风波系主犯,被告人孙安源系从犯,二被告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首构成要件,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蔡风波的亲属代被告人蔡风波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