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熊某某妨害公务一案,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6月14日,被告人熊某某到其岳父家,以岳父要求其女儿(被告人之妻)与被告人离婚为由,将岳父家的电话机摔坏,并用斧头将电饭煲、热水瓶等物砸烂。同年7月31日11时许,衡山县公安局白果派出所三民警到被告人家中找到被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岳父家的经济损失,在做其思想工作过程中,被告人不但拒不赔偿,还对白果派出所民警拍桌怒骂,扬言要杀掉其岳父。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到白果派出所去,被告人熊某某便往老屋方向跑,民警等人跟随被告人到其老屋时,被告人熊某某从老屋的厨房中拿出一把柴刀和一把菜刀,朝三民警追砍,致使一民警受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的家人已代被告人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得到其谅解。其岳父亦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放弃要求被告人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执行公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向被害人及被告人的岳父赔礼道歉,取得他们的谅解,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