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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原因、难点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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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易 晖  发布时间:2010-09-03 09:49:00 打印 字号: | |

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已逐步步入老龄化社会,现有60岁以上老年人达1.34亿,占总人口的10.2%。与此同步的是,老年人离婚案件的比例近年来也在不断上升。由于社会风尚、子女观念、财产分割等方面的原因,诱发老年人离婚的因素很多。解决好老年人离婚问题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和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老年人起诉离婚的原因

1、夫妻感情不和。许多老年夫妻当初都是因“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结合的,有的甚至是“盲婚哑嫁”。此类婚姻先天不足,缺乏牢固的感情基础,其中很多夫妻性格不合,仅为子女而勉强凑合着。随着子女成家立业,一方或双方要求摆脱不幸婚姻的愿望愈加强烈,一旦出现导火索,矛盾就更加容易激化,从而造成婚姻危机,这种原因离婚的老人不在少数。随着社会的发展,老年人的思想也越来越开放,面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他们也会尝试着追求新的生活方式。

2、男方“夫权”思想严重。此类现象在农村更为突出。男方夫权思想严重,女方常遭受男方打骂,但由于女方经济上不能独立,只能忍气吞声。当子女长大成人,女方在经济生活有保障的条件下要求夫妻地位平等的愿望越来越强烈,再也不愿继续忍受和妥协下去,于是提出离婚。

3、草率再婚。不少单身老年人缺乏子女关心,生活寂寞,急于寻找再婚对象,希望能够互相照应,但由于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少进一步的了解,难以建立起真挚的感情,随着婚后共处时间的增多,矛盾和冲突也逐渐显现出来。由此导致再婚后感情不和而离婚。一些子女认为老人再婚“丢人现眼”,干预阻挠,促使老人的再婚逐步走向离婚。另外,双方子女在赡养老人的问题上也容易产生分歧,成为老人再婚后又离婚的原因之一。

4、“婚外情”蔓延。如今的社会环境比较宽松,“婚外情”现象不只发生在年轻人身上,也同样困扰着老年人。随着老年人社交面的不断扩大,容易接触到更多的异性,婚外恋的几率大大增加。夫妻一方与异性的交往引起另一方怀疑后,如不及时沟通或处理不当,便会使矛盾加剧,最终闹上法庭。

5、忽视晚年婚姻生活质量。许多人步入老年后,单调的生活使得夫妻之间早已失去了新鲜感,错误地认为此时夫妻感情已无关紧要,于是双方沟通越来越少,磨擦越来越多,危机凸现,婚姻亮起红灯。

二、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的难点

在审判实践当中,处理老年人离婚案件存在以下难点:

1、婚姻共同财产难以分割。老年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要比年轻人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难度大得多。现在的老年夫妻,大多只有一套住房,原本两人在一起可以共度晚年,而如果一旦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双方已经不可能再同居一室,分割房屋成为必然结果,最终只能一方居住,而另一方不可能再像年轻人那样贷款另购房屋,不管法院将房屋判给哪一方都会使另一方无处安身,在执行中也往往出现不能执行的客观情形。如果遇到再婚的老年夫妇离婚分割财产更是难上加难,多数情况下婚姻财产既包含了与前夫或前妻及子女的财产,又包括了再婚的夫妻共同财产和子女财产,并非简单的共有财产,有时双方子女也会为了各自的利益参与其中,在财产分割的问题上处理稍有不当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

2、解决老人离婚后的生活存在一定的困难,在老年人的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老年夫妇属于一方是退休人员,而另一方则没有任何收入。步入老年后大多老年人体弱多病,需要常年吃药或定期住院治疗,双方仅依靠一方的退休金勉强维持生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但是如果一方起诉离婚需要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时,法官会左右为难。

3、与双方当事人沟通比较难,有的老年人岁数偏大或者智商受到病情的影响,在开庭时无法正确表达或并不直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有时需要法官反复揣摩才能领会其真是意思,或者根本就不能领会其真实意思。有的老年人还经常反复,今天告诉你一个观点,明天再告诉你另一个意见,而且有的老年人固执己见,根本听不进任何讲解。一旦法官根据一些表象轻易作出判决,就可能导致不良后果。

三、老年人离婚案件的对策

1、建立多元离婚纠纷解决机制。加大民调组织建设,增加经费投入,确保基层民调组织人员到位,及时培训,提高主动排查、化解离婚等纠纷能力。基层站所与村级组织要以乡、镇政府纠纷调处办为中心,紧密联系,形成合力,及时将辖区内的影响婚姻稳定的苗头消除。应赋予妇联担当起妇女维权组织的主力军更多的作用和职能,让在婚姻家庭中受到伤害的妇女有专门的保障组织为其申张正义。

2、立法简化离婚手续,及时化解离婚纠纷。比如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的,或者第二次起诉离婚的,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好离婚手续,小孩及财产等问题可以另行处理,而不能以夫妻协商处理好小孩及财产等问题作为办理离婚手续的先决条件。

3、做好普法和倡导良风良俗宣传,让群众普遍树立家和万事兴的观念,摒弃不良风气对婚姻的危害。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庭要利用公开审判、巡回开庭的大好时机,以案说法,就地普法,大力宣传新婚姻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以及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为当事人及旁听群众解疑释惑,促使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

4、健全调解机制。一是要健全协调机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群体性等特点,单靠一个部门,孤掌难鸣,心有余而力不足,要建立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对疑难和重点纠纷进行联合调解,不断提高调解的效果。二是完善处罚制度。由于目前的法律在现实执行中有一定的难度,使婚外情、家庭暴力等不仅没有得到有效制止,反而愈来愈严重,要认真贯彻“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原则,严厉谴责第三者插足、姘居和家庭暴力等不道德行为,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对破坏婚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高额罚款、行政拘留等处分。要严厉打击“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取缔色情服务场所,净化社会空气,确保家庭稳定、健康、和谐。

5、审慎行使裁判权。法院对涉老婚姻案件要坚持调解优先原则,注重调解艺术的使用,加强心理疏导,努力化解双方心里的疙瘩,并说服双方子女积极做工作,尽量促成双方和好。同时法院应严格把握离婚的标准,把“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与否的标准,对可能挽回的婚姻,不轻易判决离婚。

解决好老年人的离婚问题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不仅仅需要人民法院的耐心工作,更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和具体措施充分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帮助,使老年人过一个幸福的晚年。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