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衡阳华瑞电气有限公司在上诉人广东四会互感器厂有限公司处购买互感器16台,因发现质量问题,曾多次与上诉人协商无果后向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异议,上诉人又向本院提出上诉。依照法律规定,合同履行地和被告住所地都不在衡阳,而在广东省四会市,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立案一庭通过对案情的了解,认为双方有调解的可能,一是双方诉争标的不大(3万多元),二是双方当时协商时没有高层领导参与,后经征求双方高层领导意见后同意协商解决。但在组织双方调解时,作为被上诉人条件比较被动,主要是上诉人在广东,且认为其有理不愿来衡阳。后来通过承办人反复做工作,向上诉人提出只要双方有诚意,可以通过传真的方式进行协商,上诉人便同意进行调解。双方通过三次协商终于达成的和解协议。和解主要内容是:被上诉人将货退给上诉人,上诉人收到货物后将货款退给被上诉人。双方在收到本院的调解书后十天后全部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