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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藏现金购电热水杯 烫伤他人“刑上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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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0-09-06 15:44:09 打印 字号: | |

 在湘南监狱服刑的刘俊华因与人发生争执,便用电热水杯烧一杯开水,烫伤对方。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俊华有期徒刑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四日,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

  2010217日(农历正月初四)10时许,在湘南监狱九监区服刑的被告人刘俊华因在前十天左右与罪犯黄桂平为劳务一事发生口角,怀恨在心,便用私藏现金购买的金属电热水杯烧了1壶开水,约1升。之后,被告人刘俊华就端着开水到中队学习室,趁正在看电视的罪犯黄桂平不防备,冲上去就将壶里的开水全部倒在罪犯黄桂平的脸上,然后就跑开了。后经鉴定,罪犯黄桂平受损伤程度评为轻伤。

被告人刘俊华因犯抢劫罪被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000元,刑期自2004422日起至20181021日止。200412月投入湘南监狱服刑改造。到2010217日止,没有执行的刑罚为有期徒刑88个月4日,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俊华在服刑期间,不思悔改,因琐事又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俊华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刘俊华能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刘俊华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