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岁的资春连携带一把火铳,约妻子去法院离婚,被妻弟发现火铳并报警。2010年9月2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资春连有期徒刑六个月。
2009年9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资春连与妻子段某香约好到耒阳市人民法院办理离婚手续,段某香叫弟弟段某光陪同一起去法院。双方到法院后,因被告人资春连没有带户口本,就骑摩托车回家去拿。16时许,被告人资春连从家里拿了一把火铳绑在摩托车上来到法院。之后,被告人资春连提出不同意离婚,并撕毁离婚协议。段某光发现火铳并报警,民警将被告人资春连抓获,并缴获了火铳。该火铳经鉴定,具有杀伤力。
被告人资春连身患“频发性室性早搏”心脏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资春连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资春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