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日,常宁市法院审结一起职务侵占案件。法院一审以职务侵罪判处被告人彭利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彭利群与裴少箭、吴银源、顾启伟、朱柏生、周玉平(均已判刑)等原均系水口山有色金属集团有限公司第六冶炼厂职工。2007年3月份,裴少箭分别找到金银车间职工周玉平、保卫科职工吴银源及被告诉人彭利群等,提出利用当班的机会合伙窃取金银车间的贵铅,几人均表示同意。根据裴的安排,数日后的一天晚上,周玉平利用在金银车间当班的机会,将5坨贵铅转移至五号门边,吴银源即与一同当班的顾启伟、朱柏生接应后送至六厂围墙边,并转移至围墙外等候的裴少箭及被告人彭利群。当晚,由被告人彭利群用摩托车搭载,裴少箭将5坨贵铅销赃给汤孝龙(已判刑),得赃款132000元,被告人彭利群从裴少箭处分得赃款12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利群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相互纠合,利用职务便利,秘密窃取本单位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