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全某某诈骗一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0年2月4日,被告人全某某伙同王某窜至衡山县城一超市附近实施行骗。当物色到被害人郭某某后便尾随其后,王某先将一个钱包丢在郭某某身后,然后制造全某某、王某、郭某某三人一起发现钱包的假相。接着,三人来到一蛋糕店,在店内佯装检查钱包,内有人民币、美元、秘鲁币等多张钱币,全某某、王某二人谎称其中一张面值一万元的秘鲁币是欧元,价值人民币9万元。全某某、王某提议三人平分。全某某提出由王某陪自己去家里取钱来分割,并提议郭某某和王某二人将自己身上的钱财放在一帆布挎包内作抵押,并交由郭某某保管。郭某某随即同意了全某某的意见,将借来的4000余元以及自己的一副黄金耳环交给王某,王某随即将郭某某用作抵押的钱财调包,并将空包交给郭某某保管,二人随即离开。郭某某在久等无果后,打开挎包查看,发现包内仅有一瓶牛奶,发觉自己被骗。事后,全某某、王某二人将骗取的4000余元、黄金耳环分赃,全某某分得2300元。
2010年3月22日,被告人全某某伙同王某二人再次窜至超市附近行骗。在超市内见被害人刘某某身上佩戴有一大金手镯及一枚金戒指,便上前与刘某某答讪,被刘某某及时发觉。在群众帮助下,将全某某抓获。在审理期间,被告人全某某的亲属退交了赃款23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全某某在2010年3月22日实施的诈骗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退交了所得赃款,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