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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应冷静 故意伤害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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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发布时间:2010-09-06 15:50:0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彭某某故意伤害刑事自诉附带民事诉讼一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管制一年,并赔偿自诉人曹某某经济损失7753.13元。

自诉人曹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系同村村民。自诉人曹某某因自家房屋边一棵枣子树与通行的人行道相近,为防止过往车辆将枣树撞伤便用石头砌一道围墙保护枣树。2009618日,被告人彭某某路过自诉人家时,发现自诉人砌的围墙有碍通行的人行道,便指责谩骂自诉人不该这样,为此双方发生争吵,相互对骂。被告人彭某某便用手去拆石头围墙,自诉人见状前去阻拦,并用拳头打了被告人背部一拳,此时自诉人被在场的其他人员拦住,随后被告人转身用拳头打在自诉人鼻梁上,致自诉人鼻子当场流血,自诉人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9天。经鉴定,自诉人曹某某损伤为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评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自诉人曹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在处理邻里之间矛盾时,双方均不冷静,致使发生殴打,在殴打中被告人彭某某造成自诉人轻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和民事赔偿责任。但在本案中,自诉人擅自砌围墙,在砌围墙之前未处理好有关事宜,是导致案发的原因,自诉人有一定的过错,在自诉人与被告人发生争吵中,自诉人先动手打人致使纠纷继续扩大,自诉人亦有较大的过错,且被告人在本院审理中愿意赔偿自诉人部分损失,故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