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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补偿引纠纷,村民状告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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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飞  发布时间:2010-09-06 15:53:22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南县法院对村民何某与被告衡南县车江镇宣陂村丰田王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作出判决,由被告衡南县车江镇宣陂村丰田王村民小组支付原告何某土地补偿款11000元。

   原告何某于2009126出生,户籍所在地为被告组,成为被告组内村民。200812月,国家修建高速公路征用被告组内土地,按国家政策,被告组内村民依法享有国家土地补偿费。2010年,被告组内其他村民人平均分得11000元土地补偿费。被告以原告母亲未取得结扎证为由拒绝分给原告土地补偿费。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何某出生是取得合法手续的,且户口已落在被告组内,在被告组内生产、生活,系该组村民。其与被告组内其他村民具有平等的地位。依法享有同等的待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据此,衡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