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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岁少年窃好友家巨款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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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黎明 罗伶俐  发布时间:2010-09-09 10:21:50 打印 字号: | |

17岁的阳某系衡南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因盗窃其好友家巨款而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衡南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201068下午6时许,被告人阳某到衡南县花桥镇管冲村好学组其好友谢某家归还手电筒时,发现家中无人,因谢某家正在搞装修,阳某估计其家里应该有钱。于是趁无人之际,阳某从谢某家一楼的窗户爬进卧室,将室内一个小旅行箱打开,从箱内的黑色女式提包内盗走现金18200元。得手后,阳某先存入银行10000元,其余的留在身上用于挥霍。2010612 日,阳某的家属退还被害人谢某现金18200元。

因本案被告人阳某系未成年人,本案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阳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现金18200元,未造成损失。庭审中,阳某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查,小阳因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缺少家庭温暖,此次犯罪因一时贪念,系初犯。综上,对被告人阳某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姚贤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