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岁的阳某系衡南县某中学初三学生,因盗窃其好友家巨款而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衡南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上缴国库。
因本案被告人阳某系未成年人,本案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阳某犯罪时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阳某的家属已退还被害人现金18200元,未造成损失。庭审中,阳某认罪态度好,依法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另查,小阳因父母在其年幼时离异,缺少家庭温暖,此次犯罪因一时贪念,系初犯。综上,对被告人阳某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