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故意毁坏财物的刘晓花(化名)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1998年,刘一哥(化名)租赁了某银行的老办公楼经营宾馆,租期5年。期间,刘一哥擅自添附了900余平方米建筑物,供人住宿。2001年,银行和刘一哥协议终止了租赁合同。随后,刘晓花通过拍卖以143万元竞买了银行该房地产(不包括刘一哥修建的900余平方米违章建筑),刘晓花承诺和刘一哥就违章建筑协商处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均要求上级部门处理,也没有得到解决。2007年7月15日晚10时许,刘晓花纠集几十人,将住在违章建筑屋内的住户强行拖到外面,不许他们去将财物搬出来。然后,刘晓花指挥挖掘机,开始拆除房屋。事后经鉴定,因强拆而毁坏财产总价值为11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刘晓花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鉴于该案事出有因,可酌情轻判,并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一审判处刘晓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刘晓花不服,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认为其无罪,请求改判。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刘晓花因自己期盼的利益长期得不到实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但其是基于土地使用权纠纷,经过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多年未果的情况下所为,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罪名表述不当,应予纠正。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