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8日,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受贿案,被告人李安清系某银行衡阳市分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刘小兰系某银行衡阳市分行江东支行副行长。经一审开庭,合议庭决定择日宣判。
蒸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安清2002年至2009年9月任某银行衡阳市分行风险资产处置经营部总经理,负责资产处置工作。在此期间,李安清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负责的处置资产以低价卖给他人,并从中收受好处费,共计受贿203000元。被告人刘小兰2006年至2010年先后担任某银行衡阳市分行个人业务部副总经理、产业部副总经理、衡阳市分行江东支行副行长。其在任职期间为他人介绍资产购买人,并帮助购买人低价买入,自己从中收取好处费,共计182000元。